地方政府是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者*[1]
(1991年6月28日)
同意家华〔1〕[2]同志批示。
我很赞成简报中提出的: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就是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者,特别要明确乡、镇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因此,对三交河煤矿特大事故也应该查处地方政府的责任者。请李沛瑶〔2〕[3]同志阅研。
朱镕基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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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4月21日,山西省临汾地区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47人。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团,对山西省地方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6月18日,能源部安全环保司《煤矿安全简报》第1期发表了《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这是朱镕基同志在该简报上的批语。
[2]〔1〕??家华,即邹家华。
[3]〔2〕??李沛瑶,当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