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即“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语出于《礼记·王制》,“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释名》),是古代在市这样的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将犯人处死,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弃市是在闹市上执行,其目的是儆吓后来者,使人们因畏惧犯罪将会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弃市在秦、汉、魏、晋各代极为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有弃市的法定刑,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没有弃市的法定刑,但隋唐两代以后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弃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以下为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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