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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常识》79方孝孺为什么被诛十族?

作者: 字数:375 书籍:国学常识

  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封建社会,人始终隶属于一定家庭,一切行为几乎同自己的家庭融为一体,个人是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一定犯罪行为的惩罚不仅及于一身,常牵连到亲属,称之为“族诛”。“族”的刑罚,也叫参夷或夷三族,就是一个人犯罪灭绝三族。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汉书·刑法志》),三族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汉高后元年(前187),法律上废除三族刑,但由于新垣平“谋为逆”案发,又使用三族刑处罚谋反、大逆类的犯罪。后世有诛九族的刑罚,九族是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时朱棣以武力从其侄子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其起草登极诏书。方孝孺认为朱棣是篡夺帝位,拒绝起草诏书,令朱棣大怒,方孝孺投笔于地,明确表示宁死不起草诏书。朱棣威胁说,你就不怕我灭你九族?方孝孺答道,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大怒,于是将方孝孺的门生廖镛、杜嘉猷等收为一族,与其九族并加诛戮,共杀八百七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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