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身体不好,他和李女士婚后没多久就没有上班了,每个月还得花费许多钱买药,根本没有财产,而那一套房子,你们也看到了,那是国家给我当事人的个人福利。”
沉默许久的刘律师终于捞到说话的机会,虽然前面他没发挥多大作用,不过不要紧,只要对方答应离婚,那么事情就成功了一大半。
“反而是李女士,至今依然在居委会上班,不过我的当事人说过,他一个男人断然没有要女人钱的事,所以我当事人同意,大家各管各的财产,同时也不承担对方债务。”
黄一曦气笑,这些厚脸皮的话对方律师竟然能说得如此理直气壮,她懒得再说,“既然谈不拢,李法官,还是等正式开庭通知吧。”
反正李红霞一点也不着急,能不离婚最好,张自力过世后,哪怕账户的钱拿不到,但丧葬费抚恤金赡养费肯定不能少的,至于固定资产,她至少能得一半以上,要知道她的儿子也是张自力的儿子。
“还是再谈谈吧。”李丽娥假笑一声,“人没了还计较钱做什么?”
“就是”,刘律师接腔,“我真不明白有些女人,自己不肯去奋斗,缠着男人想要男人的钱,还整天要求男女平等,又要里子又要面子的,以为她是公主呀。”
“不是我当事人的错,为什么要我当事人承担这个错误的代价?如果张先生没有诚意,那就不要离婚呀。”
黄一曦冷笑,把话又绕了回来。
经常听到有人劝处于弱势的女人,男人既然对你不好,他想离婚就离了吧,他不给你钱你也认了吧,你如果要钱,说明你也不是真心爱他。
就算喊了几十年的男女平等,实则大家都知道不平等,家里只要有儿子的,财产肯定都留给儿子,对女儿好一点的还会给点嫁妆,有些人反而担下聘礼。要是女儿不满意了他们还生气,说有本事的话要钱干什么,可是他们却忘记了,他们把财产留给儿子当大爷的。
如果有钱女人或是会赚钱的女人或是非常漂亮或是非常有能力的女人,这话也许没错,可是对于平常女人,穿着鞋子未见得幸福,可是赤脚也未见得舒服。
大部分的女人离婚后社会地位,经济都一落千丈,这时候钱是多一分就少一分辛苦,千万别指望他婚姻中对你不好,离婚时会因为你的善(愚)良(蠢)而感动。
就算如此,也在先把钱搂在自己怀里再说,主动权在自己手上和在别人手上差很多,当然也不是说要为了钱用尽一切手段,理直气壮地争取属于自己应当得的,如果能从男人的过错中多一些补偿是更好了。
除了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包括自己听到看到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只要在婚姻中经济强于女性的男性,黄一曦从未碰到一个男方当事人说,对不起,因为我的错,所以会在经济上补偿你和孩子。
而碰到自己出轨、恶习却把离婚的过错责任推给女方的男人举不胜举。
“李法官,既然对方没有诚意调解,我们还是正式开庭的时候见吧,再说下去也都是废话,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黄一曦不再看张自力和刘律师,率先走出去。
“黄律师,你站住,到我办公室来一趟,我有话要说。”
李丽娥突然开口。
坐在李丽娥的办公室里,李丽娥突然告诉黄一曦,这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三天之后就会正式开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张自力和李红霞这个案件,怎么看也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想到这里,黄一曦笑笑,“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这个案件双方对离婚事实的认定、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都有不可调解的分歧。都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家亲,我个人认为呀,离婚案件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
“就这个理由?还有吗?”李丽娥不动声色,自顾自地倒了一杯茶。
“其次,对于本案中,原告提供他单位出具的他们夫妻居住的房子为他的个人财产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做为被告代理律师,现在当场请求人民法院对这个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说完这句话,黄一曦现场掏出纸笔,准备写《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你不用写了,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不是法院调查取证申请的范围。”李丽娥赶紧摆手。
《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我明白这不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第(三)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李法官给的期限太短,我和我的当事人没有能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取得证据。因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同意我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
黄一曦嘴皮子很溜,她其实明白,这件事就是写申请也没用,民事诉讼中,至少她办案到现在,有几个案件的证据法官是有调查的,但至今为止就没有法官帮当事人调查取证的。
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是看到经办法官一直“热心“地准备办结这个案件,所以被拒绝了她根本不失落,“既然如此,我想问下李法官,这个案件的举证期限是多久?法院是否指定举证期限?”
要知道,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