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密看来,人类的行为是自然地由六种动机所推动的(自爱、同情、正义感、劳动习惯、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交换)
,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然而问题是,放手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如何能达到一种利益相互协调的社会秩序?这并不是一个苏格兰学派首次遇到的新问题。把追求自身利益视为人类行为的原动力,并把公共利益视为无非是自身利益的加和,这一观点乃是自17世纪自然法学派到18世纪启蒙学者的共有假设,其实质为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提供了一种解决,在那里,社会秩序多少被等同于政治秩序,因为只有通过政治权威的力量才能充分保障公共的利益;而且社会秩序还要求一种自觉的努力的支持,因为它是某种刻意的追求和设计。排除了社会秩序的自发出现的可能性,它的形成乃是作为自觉关心全体利益的一种产物。法国启蒙学者或是相信理性有能力设计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
①罗尔:《经济思想史》,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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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18世纪苏格兰学派社会思想561
利益相互协调的社会秩序(如法国唯物主义和《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
;或是把社会秩序等同于社会整体结构的力量,视其为一种决定个人行动的强制力量(如孟德斯鸠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观点)
,但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没有把行动的个人与客观的结构(社会)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能动的行动者与环境决定论的概念中包含的二元论却从未获得适当解决”。
①苏格兰学派提出了一种假设:社会秩序是在个人丝毫不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求各自最大利益而无意识地造成的。类似的观点最初是由英国伦理学家孟德维尔(Benarid
Man-devile,1670—173)在其《蜜蜂的寓言》一书中作为一种道德学说提出的。孟德维尔把人类社会比喻成一个巨大的蜂巢,把人比喻成这个蜂巢中的蜜蜂。最初,“蜜蜂们”
,即商人、律师、医生、牧师、法官、政治家等都是只为自己考虑的利己主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采用一切手段来损害别人,因此,蜜蜂们的社会里的一切行业都充满了欺骗。
“律师们的艺术是在人们之间制造纠纷”
,“医生们轻视病人的生命,只是盯着荣誉和财富”
,“商人们在市场上卖假货”。
②然而,正是损人利己的邪恶导致了对人人都有利的后果(公共利益)
,因为“邪恶培植了聪明与机巧,这就带来了生活的便利。这是真正的欢乐、舒适与安逸。在这种情况下,穷人们也过着好日子”。
“是他们的邪恶使他们
①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22页。
②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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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
①孟德维尔的“私恶即公利”说惊世骇俗,遭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在18世纪的欧洲,他的著作名声不佳,苏格兰学者亦未认可他的道德学说,但两者的推理方式却是相同的。
亚当。斯密提出了社会上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的第一个系统的论述。
“自然秩序”
、“社会分工”与“看不见的手”等是这个体系中的主要概念。
“自然秩序”
概念是从自然法的传统中引伸出来的,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F。
Quesnay,1694—174)对此作了重要的阐述。按照重农主义者的说法,人类社会是由自然法则所统治的,而自然法则永远不是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
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秩序”
,其主要方面是: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魁奈认为,自由竞争是符合“自然秩序”的,一切垄断、限制和政府干涉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故重农学派要求取消任何形式的干预,鼓吹“自由放任”的政策。
斯密极其彻底地发挥了重农学派的“自然秩序”
概念。
他一再强调自然秩序的无比优越性,与此相比,人类制度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他说,把人为的选择和限制去掉,最显然并简单的自然的自由体系就会制定下来,事物的秩序是人类的自然倾向所促成的,而人为的制度过于频繁地阻碍了这些自然倾向。斯密坚信,每一个人自然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应该让他有按自己的方式来行动的自由。假若他不受到干预的话,他不仅会达到他的最高目的,而且还能有助于
①同上,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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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的利益。
①
斯密认为,虽然每一个个人都最关心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但他是社会的一员,他追求利益的活动只能沿着自然的社会秩序所指定的道路前进。通过社会分工,一个人再也不能脱离别人而独立。人们必须相互协作相互帮助,这是出于人们互通有无、物物交易、满足各自需要的利己心。一个人几乎经常遇到别人给他帮助,他却不能期待这种帮助仅仅是出于别人的仁慈。为了达到他自己的目的,他必须设法激起别人的利己心,而不是同情。
“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能获得你所要的东西。”
②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③
追求个人利益的活动所以能自然地增进公共利益,在斯密看来,是因为自然秩序中存在一种自然平衡和调节的机制,使得人的各种动机和冲突的利益自然达到调适,这就像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由此而产生的行动必然在自己的利益中包括了别人的利益。他说,每个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
①参阅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下卷,第252页。
②同上,上卷,第13页。
③同上,上卷,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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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它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①斯密的“看不见的手”
,连同我们在其它苏格兰学者那里发现的“伟大的几何学家”
、“伟大的自然导师”
等,既是一种自然神观点,又是一种历史决定论。既然历史过程会调整和矫正人的自私观念和弱点,这就是说,存在着一种为能动的行动者所察觉不到的历史强制力。另外,人们的各种举动,错综复杂、相互冲突,产生着对这种相互作用的所有参加者来说是完全预见不到的和意料不到的结果(人的行动无意后果论)
,那么“社会整体的结构和动态,如不把它们同组成这个整体的各个个人(包括政治家在内)
的意识相关联,也是可以弄清楚的。“
②
当代西方学者海耶克(F。
A。
Hayek)先生对斯密的这一经典的自由主义秩序观给予如下的重述:基本上,社会秩序是由个人行为需要依靠与自己有关的别人的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结果而形成的。
换句话说,每个人都能运用自己的知识,在普遍与没有具体目的的社会规则之内,做自己要做的事,这样每个人都可深具信心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获得别人提供的必要的服务;社会秩序就这样地产生了。这种秩序可称之为:自动自发
①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27页。
②科恩主编《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中译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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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秩序,因为它绝不是中枢意志的指导或命令所能建立的。这种秩序的兴起,来自多种因素的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与它们对涉及它们底事务的即时反应,这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一组人所能掌握的繁杂现象,这种自动自发的秩序便是博兰尼(Polanyi)所谓的:“多元中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