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典,凡有公民身份的自由民都无须从事奴隶所担任的劳动或琐碎的工作,以便获得充分的闲暇,致力于艺术活动与科学活动,享受自由思想和细腻感受的乐趣,善待自己的秉赋,使内在的潜力得到最高的发挥。此外,民主政治的实践使每个雅典公民都有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主体意识。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正是雅典民主制下自主自信积极进取的自由民的精神风貌的写照。
(2)自主的个体作为创设社会秩序的主体,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可凭自己的信仰和欲望,决定其自以为是的是非善恶的准则。
而这样一来,一切准则都将是主观的,相对的,只对有关的人有意义。例如,生病对病家是恶,对医师却是善,是非善恶似无普遍有效的价值,皆视乎各人的利害好恶而有所不同。由此引出智者的下列观点:第一,人们创设政府,制定法律,乃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色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认为法律是基于强者和掌权者的利益制定的,是他们运用强权迫使弱者接受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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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①卡里克利斯的观点正相反,他视法律为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群众建立起来的屏障,以防御强者的侵犯。
第二,法律、正义只是人所约定的习俗。
一个人如果对他人行不义,他人对他亦可如此。他自然要受到损失与伤害。大家想要避免这种伤害,只有相互保证,相互约束,不向他人作出不义之事。这种保证和约束,便是政府成立的基础。人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正义是基于人们的同意或契约而产生的,其历时既久,便成为习俗。所以正义正是大家所约定的习俗。
②
智者的这一观点可说是思想史上最早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它基于彻底的经验分析,剥去了正义概念超自然的灵光,始由人类的心理特征或个人利益分析正义。第三,如果个人利益是创立法律的根据,那么,个人利益也是服从法律的唯一动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服从法律的条件只限于法律符合个人利益。但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况必定是有的,因为如果法律的创设基于各自的利益,对一些人有利的法律,对另一些人则可能有害。服从法律未必使人得益,世上的善恶因果常常是颠倒的,善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却获正果。遇到这类法律与利益,正义与幸福不相配合的情况,我们应该依据何种原则作何种选择?
(3)智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个真正的社会学问题: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法律的要求并不总是与个人的要求
①柏拉图:《理想国》中译本,第18页。
②同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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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勿宁说经常是相悖的。既然已把独立的个人宣布为“万物的尺度”
,坚持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同等权利,而法律又被认为常常出自狭隘的利益,那么,普遍有效的准则如何可能?社会团结如何可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智者提出自然法概念。自然法高于人为的法律,是一种不分民族、国家、时代,对任何人都有效的法律。后期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其《论真理》的残篇中有一段对比自然法与正义概念的名言:常人眼中的正义不超出,或确切地说没有人认为其超出公民所在的城邦的法律范围。法律产生于契约,而非产生于自然,而自然法则具有必然而本源的性质。
①
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对立是希腊启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概念结构,其要点是:第一,自然法具有本源性,而人为法只有派生意义;第二,自然法具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而人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东西只具历史的价值,只在那单一的情况下有价值;第三,自然法无欠无缺,具有价值估计的规范意义或标准意义,而社会的礼法总是有欠缺的,故必须依据自然法评判既成的法制规章,规范不合自然的礼法并使之有所改善。
那么,被智者如此铺张扬厉的“自然”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决上面提出的“社会团结如何可能”的问题,智者学派内对此并无统一的观点。普罗塔哥拉把神分配给一切人的同量的尊敬与正义视为“自然”
,“作为治理城邦
①转引自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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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作为友谊与和好的纽带“。
他是在人的原始道德感中找到了实践生活的这个自然,以解决在一个原子主义的世界中的社会团结问题。
普氏用神话的语言讲述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但这如何与其感觉主义、主观主义及相对主义求得一致?
威柏尔说,智者“只有个人、特殊、个性,原子就是一切,没有国家、社会与普遍东西的余地。”
①普氏一旦想从普遍性方面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势必与其原子主义的立场相冲突。
年轻一代智者的自然主义则较为一贯,他们径直把人的自然人性、个人的天性、冲动的素质宣布为自然律。从这一观点发展出两种不同的社会哲学。一种发展为对现实进行批评,直至对社会政治生活进行彻底的改造。
从自然的观点看,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使然。自然要求人人平等,因人人皆为圆颅方趾,人类种族没有贵贱之分,种族歧视及奴隶制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②法利亚(Phaleas)要求所有公民享有同量财产和同等教育。甚至男女政治上平等的思想也已经出现。对上述作者来说,主要的问题不是现存的秩序如何可能,而是根据自然,现存的秩序是否合理,合乎自然的秩序是怎样的。
另一种走向极端的感觉主义、唯我论和道德虚无主义。色拉西马库斯鼓吹聪明人不应让自己被法律引向歧途,他只应随
①转引自叶秀山:《前苏格拉底哲学研究》,第313页。
②转引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第11页,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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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本性的冲动而行动。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依更高的自然律而行动,这是正确的行为。弱者可能自愿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不过是一个蠢人而已,他这样作只会受他人利用。
①卡里克利斯断言,自然证明,在所有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但法律是由弱者和多数人制定的,因为弱者总是占多数。
法律试图使人们平等,然而事实上人们根本不平等。
因此,强者不应约束自己的欲望,他应蔑视民众的惯例,抛弃非自然的法律的限制,这样,他实际上是在依自然法则行事。对这一派的智者来说,“遵照人为的法律,为人不义是耻辱;遵照自然的命令,遭受不义才是耻辱。”
②在这样一个强权即公理的世界中,社会团结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派坚持个人一极求取随心所欲的发展,这样非但不能调适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市民的权利与城邦的需要这一对对矛盾,反而加剧了意见的对峙与混乱,导致公民团体的分裂,使自己成了肆无忌惮的、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不良倾向的喉舌。
苏格拉底在社会思想史上是一过渡性人物,介于智者和柏拉图之间。他的社会思考乃是作为智者学派的一个自觉的对立面提出的,并通过柏拉图的影响获得其重要性的。他同意智者学派的观点:沿袭旧俗的时代已经过去,个人的独立判断须代替权威。但在智者所标榜的感觉、意志和欲望中根本找不到对事物、对人及其行为的评价的客观标准。智者萦回于各人的“意见”
,最终证明不是囿于一己的偏见,就是陷
①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27页。
②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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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种私见的混战。就感觉而言,人同样是自然必然性的奴隶,是一个被动体,而非一个主体。苏格拉底证明:正是通过个人取得独立思考的过程,通过解放个人的感情,事情才变得清楚了,在各个领域中人的才能在于他的知识。这是因为,首先,知识不是“意见”
,而是对事物本质的一种公共的和客观的认识,知识使我们摆脱了私见的束缚,成为真正能行独立判断的主体,因此,人的本质及主体性在于理性(知识)而非感性(意见)
;其次,知识给我们带来效用和成功,在各行各业中,最成功、最有用的人乃是那些彻底熟悉业务并懂得其工作对象的人;因此,知识是使我们获得幸福或福利的东西;再次,知识不只具有认知的和功利的意义,还具有道德的和社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