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意来解释追逐利润,为实业家们的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
“这种世俗的新教禁欲主义与自发的财产享受强烈地对抗着;它束缚着消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而另一方面它又有着把获取财产从传统伦理的禁锢中解脱出来的心理效果。它不仅使获利冲动合法化,而且(在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把它看作上帝的直接意愿。
①“当着消费的限制与这种获利活动的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要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消费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
②
在上述的讨论中,韦伯清楚地阐明了他的理解方法、意义理论的一个实例的应用。韦伯表明的是经济活动与全面的世界观极为有关,每个人对这种或那种活动的兴趣与价值体
①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34页。
②同上,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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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西方社会思想史
系对生存的全面观点不可分割。
“对于一个加尔文派教徒来说,还有什么东西能比发现决定自己命运选择的信号更有意义呢?神学左右着生存的方向……因而他们以某种方式劳动着。”
①但韦伯并不认为特殊的神学思想本身对资本主义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从加尔文教预定论和自我成就证明的观念中产生的心理律令保持有效的情况下,“这种伦理观念才对生活行为,从而对经济秩序产生独立的影响,”
韦伯强调“这才是整个文章的主旨。”
②此外,韦伯认为应当分别解释清楚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过程和资本主义的运转情况。资本主义一旦存在,个人要想适应资本主义的法则已经不需要什么形而上学的或伦理上的动机了。清教徒曾经希望成为忙碌的人,而我们则是不得不成为这样的人;对圣徒来说,身外之物只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随时可甩掉的轻飘飘的斗篷。
但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当天职观念已转化为经济冲动,从而也就不再感受到了的时候,个人也就不会再试图找什么理由为之辩护了。宗教的根慢慢枯死,让位于世俗的功利主义。世界趋于合理化的过程,也是昔日神圣的价值被祛除魅力的过程,今天的人,注定要生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当韦伯断言人类在将来极有可能会陷入自己制造的铁笼之中时,有一点变得很清楚了:他关于世界历史的理性化进程的观点,与其说是乐观主义的,不如说是悲观主义的,我们在康德、齐美尔那里,不先已发现
①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第571—572页。
②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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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114
了这种德国哲人特有的文化悲愿吗?
不少人认为韦伯提出了一个与马克思历史唯物论根本相反的观点,即用宗教观念来说明经济,而不是相反。韦伯本人并不这样认为。他说他只是尝试性地探究了新教的禁欲主义对其它因素产生过影响这一事实和方向。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也应当而且有必要去探究新教的禁欲主义在其发展中及其特征上又怎样反过来受到整个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影响。
“以对文化和历史所作的片面的唯灵论因果解释来代替同样片面的唯物论解释,当然也不是我的宗旨。
每一种解释都有着同等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不是作作准备而已,而是作为一次调查探讨所得出的结论,那么每一种解释都不会揭示历史的真理。“
①
(4)政治社会学
如果说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着重于行动的主观意义分析与理解,那么他的政治社会学则更关注行动的“以他人为目标”的方面。
“以他人为目标”这一范畴源自于法学的“承认”概念。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合法统治问题。统治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施用关系,即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所谓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不论这些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发出的,还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简言之,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
①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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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涉及相互承认的“以他人为目标”
的期待乃是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要点:统治要求相互的承认和期待:命令者期待他的命令得到服从;服从者期待命令具有他们所承认的性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关于正当性,韦伯的定义是“行动,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社会行动,会受到行动者对存在着的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的支配。行动事实上受到这种信念支配的可能性称为这个秩序的‘正当性’。”
①
正当性信念的分类基本上对应于韦伯的社会行动分类,即传统型行动,是对习惯正当性状态的期望;价值合理型行动,是对伦理、美学、宗教等终极价值正当性的信念;情感型行动来源于对情感正当性的信念;目标合理型行动则是对法律正当性状态的期望。
②在韦伯看来,行动者正是依据上述四种正当性的信念把一定社会秩序视为具有合法性的。韦伯又将这四类正当性表述为合法性的三个基础,情感的正当性被视为合法性的“奇里斯马”
(或个人魅力型)基础;传统的正当性被当作合法性的传统基础;审美、伦理、宗教价值的正当性与法律的正当性被归并为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这就是韦伯所说的历史中产生过的合法性统治形式的三种基础。
理性基础及法理型统治,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24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29页。
②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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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314
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这是法理型的统治。人们服从法理型权威,是因为法律建立成功的是非人格的秩序。该权威仅仅根据正式的法律并且仅在确定的范围内才是合法的。
传统的基础及传统型的统治,相信古老的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依传统权威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在传统型统治形式中,统治者应据有传统上所认可的权威而享有他人服从的权利。
但在这里服从的义务不是基于非人格的秩序,而是表现为在习惯所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
奇里斯马的基础及奇里斯马的统治,对个人和个人所启示或制定的规范模式与秩序的超凡神圣性、英雄气质或非凡人格的献身。在这种统治形式中,奇里斯马的领袖因人们确信其有启示、个人魅力、非凡品质而受到信徒的服从。
①
韦伯多次强调这里说的每一种统治类型都是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纯粹的理想型。在现实中各种统治形式是彼此混杂重叠的,科塞解释道“尽管希特勒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超凡的才能上的,但法理型统治的因素仍存在于德国法律的结构中,而德国民众的传统则基本上可说明国家社会主义对他们的吸引力。”
②
在韦伯看来,这三种统治类型未必有前后发生次序上的固定联系,但他也曾暗示,奇里斯马型统治属于历史的早期阶段,而法理型的统治则要到相当晚期的世界史中才出现。
下
①同上,第235页。
②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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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我们讨论这三种统治类型,重点放在法理型的科层制上。
(a)奇里斯马型统治韦伯用“奇里斯马型”一词,旨在表征某些人的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
奇里斯马式人物及其追随者都相信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
韦伯认为,人们如何认定奇里斯马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奇里斯马式人物具有吸引一些人使之成为其狂热的崇拜者、追随者的能力,因此这一概念表征了一种统治—服从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