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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工》第二三二回 司法

作者:半埂草 字数:2706 书籍:大明天工

  时内阁最终还是通过了“第十三条”,而这全部的十被众人一致认可,成为临时内阁的施政准则。当然,在正式生效之前,还需要得到皇上的认可,而事实上,临时内阁已经在李彦的强调下,开始运用这十三条,处理当前需要处理的事情。

  “十三条”也确立了内阁集体决策、辅负责、次辅分工的运作方式,临时成员就包括目前的五个人,一致推举孙承宗为内阁辅,其他四人为次辅,并讨论划分各自的分管范围:孙承宗统揽全局,并分管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原内阁大学士朱延禧分管都察院、礼部、六科;原吏部尚书崔景荣分管吏部、工部;原兵部尚书赵彦分管户部、大理寺,李彦则领兵部和刑部。

  所谓六部九卿,最重要的就是礼、兵、工、吏、户、刑六部,以及通政司、都察院、大理寺,李彦领了兵、刑两部,其它卿寺概不插手,在五人中权柄并不重。当然,兵、刑两部又相对比较敏感,掌握着国家暴力机构,不过重大决策都需要内阁集体通过,李彦也不能借此胡作非为,李彦也由他的优势,那就是在辽东的辉煌战绩,拥有练兵经验,并提出他的施政方针,在未来五年之内,对大明军队进行整编,使其更具有战斗力。

  至于刑部,李彦坦白告诉孙承宗等人,之所以想分领刑部,是因为他想限制刑部的权力,按照李彦的想法,刑部权力过大,既能勘问案情,又能审理定罪,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权限又存在重复,他认为刑部只能勘问案情,断案之权属于大理寺,刑部无断案权。

  事实上,历代封建王朝设置大理寺,目的就是与刑部形成审理与复核监督的关系,都察院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李彦提出勘问与审理分开,刑部只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进行复核,看上去确实比较合理,又是削刑部权,而重大理寺和都察院,他所表现出来的大公无私,也让其他人感到认可。

  最终,临时内阁还是通过了三法司权力地调整和分配,刑部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提请审理并复核,也即是刑部勘问以后,将案件转给都察院,都察院根据案情提请大理寺进行审理,并对大理寺的审理结果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并不合理,可以继续抗诉。

  这个程序,在孙承宗等人看来,似乎比较麻烦,李彦却坚持这样设置,他认为依法断罪,事关重大,轻率不得,这个原则必须要定下来。

  这样做对李彦来说,并没有好处,孙承宗等人已经认可他是一心为公,最终还是表决通过,但又对具体的分工进行了调整,以崔景荣领刑部,李彦领工部,毕竟刑部即便在削弱之后,也掌握勘问拿人的权力,而李彦在辽东展工矿和农业的成绩也很瞩目。

  李彦对此也没有在意,众人达成共识,就形成文字,送进内宫给皇上审阅,当然在表述上,会比较艺术,并非是诸人表决,而是举荐、推举,朱由校虽然出面接见他们,知道京城局势稳定,也只是略微点了点头,似乎不太感兴趣。

  经过张皇后的开导,朱由校的情绪似乎已经渐渐稳定,看他满头大汗的样子,似乎刚才正在干活,估计是借此排解心中的悲伤。

  虽然并非刻意。如今地皇宫都在李彦地控制当中。皇宫内地任何动静。朱由校地一举一动。李彦都能了如指掌。邵荣刚才已经简单告诉他情况。朱由校确实是在干活。而且是木工。

  李彦与孙承宗等人不同。他并不反对朱由校做这些事情。作为一个后来。他更觉得世袭制地国家元并不需要。也不应该过问具体地政务。就遴选行政脑来说。家族世袭制显然不如在更广泛范围选择更好。

  而此刻他也只能同孙承宗等人一起。请求皇上亲政。朱由校对此明显不感兴趣。勉强应下地同时。以身体不适为由。让内阁按照十三条所说。处理朝政。有事再行禀奏。

  朱由校地态度。孙承宗等人明显不能认同。李彦却是送了一口气。这十三条虽然没有说限制皇权。但真正执行起来。却是这样地效果。事实上。李彦对新政地期待。也是从限制皇权开始。朱由校眼下对权力不感兴趣。正好让他有施展地空间。

  在朱由校批复以后。十三条终于就此生效。临时内阁也以极快地速度出这道圣旨。

  通政司和邸报下达给各衙署和地方。

  当然,十三条的规定在李彦看来非常重要,但是在很多人看来,也不过如此,除了废除司礼监、票决制之类有些新意,其他一些原则,都能在大明律中找到依据。当然也有人能从中看到不同,受到这个时代的局限性,这样的人还是比较少。

  在外面地人看来,最大的变化还是内阁和六部九卿地调整,内阁辅孙承宗,次辅朱延禧,兼领礼部尚书;崔景荣、赵彦、李彦都晋身内阁大学士,崔景荣兼领吏部尚书;赵彦兼领大理寺卿;李彦领兵部尚书。

  六部尚书入阁为大学士,在明朝也有先例,除此以外,为阉党陷害的杨涟为左都御史、左光斗为右都御使,二人领旨审查阉党一案。

  与过去不同,内阁文要求都察院查案,必须要根据律法和证据确定相应罪名,由刑部协助勘问证据,然后交给大理寺审问定罪,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拿到朝堂上疏弹劾。

  那些阉党官员已经被先行拿下,如何定罪可谓全国瞩目,明眼人从这件事当中都可以现一些明显地变化,特别是得到李彦支持的华夏社正式复刊,回到京城以后,每天都会就京城形势进行报道,并配社论。

  应该说华夏社拥有一批素质比较高,思想比较开明地读书人,在这次政变中,也有大量华夏系的官员被起复重要,所以他们对朝中的变化,大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特别是“十三条”,以及这一次对阉党的审理,评价都比较正面。

  李彦也以匿名的方式给华夏社投稿,他在文章中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和“程序正义”这两点,指出魏阉之所以能够乱国,关键就是大明律无法约束魏阉的行为,而魏阉通过并不合乎程度的中旨,扰乱朝政,因而只有“依法治国”,并且严格程序要求,才能杜绝“魏阉乱国”这样的事情再度生。

  这篇文章的观点并不算激进,却也在石柱国的配合之下,由此成功地带动了关于“依法治国”和“程序正义”的讨论,引起天下读书人对于正在审理中的阉党案的关注。

  对杨涟和左光斗来说,如今身为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可谓大权在握,由他们来审查阉党一案,可谓深入人心,杨涟甚至伤还没有好,趴在床上就写了几份奏疏,罗列魏忠贤三罪状,送出去以后,很快让临时内阁打了回来。

  内阁拟定的批复是:阉党有何罪责,盖有都察院审查,然后报大理寺审问定罪,大理寺审问定罪以后,若都察院没有异议,即可定罪执行,并报皇上批复。断案为大理寺之责权,都察院有复核权,重刑犯需报皇上、内阁批复,皇上、内阁认为不可的,可还大理寺重审,如果大理寺、都察院和皇上、内阁之间有分歧,需召集三法司、内阁共同会审,票决结果,并为最终判决。

  对于这个批复,杨涟和左光斗都有些不满,也很惑,通常来说,都察院拥有风闻言事之权,这个批复无是让都察院的职权性质生变化,一方面限制了言官的权力,不能因为风闻,就定人罪行;同时又相应增加了言官的权力,说过去都察院只能就刑部、大理寺审理的案件结果提出问,如今所有的案子都需要都察院参与,都察院成为刑部与大理寺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开始,杨涟和左光斗并不理解这样做的原因,甚至还有些抵触,认为这是侵犯了言官“风闻言事”的权力,然而当他们看到《华夏时报》上面李彦的文章,以及华夏社的评论的时候,才意识到在这个事情中,都察院的角色确实与过去不一样了。

  就审查阉党这件事来说,都察院获得很重要的权力,最终还是在刑部的配合之下,整理阉党成员的罪行材料,根据这些材料,拟定阉党的罪行,然后交给大理寺进行审理。

  大部分言官并没有觉得不妥,因为证据搜集主要还是刑部的事情,而从材料中去整理罪行,则是他们更为擅长的事情。

  但是在审理阉党的过程中,言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奏疏,也给类似的批复给打了回来,言官们这时候才逐渐现,不仅仅是审查阉党这件事,好像他们的工作性质,也已经生变化。(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Com。章节更多,支持&泡 书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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